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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九)

Tag: 湖北公务员法律常识公务员法 2014-02-17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辞退
  一、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二、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公务员辞退程序和待遇
  1. 辞退的程序。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2. 辞退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四、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作好善后工作
  1. 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2. 接受审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
  公务员惩戒
  一、公务员的纪律
  纪律是特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形象并保证其职能的正常行使而要求该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则是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行的保障。
  1. 政治纪律: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 工作纪律:公务员的工作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 廉政纪律:(1)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4.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1)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3)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5)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5. 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命令
  (二)原则规定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三)例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例外规定,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明显违法,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执行,公务员如果执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处所称“明显违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识的公务员,都可以判断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违法性。
  此处所称“相应的”责任,是指公务员并非一概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这里有上级决定或命令的介入,公务员是在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因此,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公务员承担责任的范围与程度。
  三、公务员违法违纪的法律后果
  1. 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处分。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强制性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遵守法定义务和纪律,国家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就是“处分”。违法违纪,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但纯粹的思想或者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2. 公务员虽有违纪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处分。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分的种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以将这六种处分划分为三类:
  (一)精神惩罚
  精神惩罚,也称申诫罚或声誉罚,其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对公务员处分中的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记过与记大过则是我国所特有的处分形式。
  (二)实质惩罚
  我国处分制度中的实质惩罚,包括降级与撤职。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开除
  这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最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
  五、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与程序
  (一)对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
  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合法,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实施处分的程序
  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实施程序为:1、调查。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公务员违纪的事实。2、告知、陈述与申辩。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3、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4、书面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六、处分期间及其后果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七、公务员处分的解除
  (一)解除处分的条件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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