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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八)

Tag: 湖北公务员法律常识公务员法 2014-02-14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1. 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公务员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3.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平衡。
  公务员的监控制度
  公务员的义务
  义务即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我国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回避
  一、公务员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2.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3. 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二、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 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有的认为,主要领导职务还应该包括副职。
  3. 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三、公务员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利害关系,是指公务处理的结果将会涉及增加或减损处理公务的公务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
  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务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
  2. 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亲属是特指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本项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情形会影响到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的,也应该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四、公务员回避方式
  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的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决定回避。
  1. 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 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有权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
  3. 决定回避。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径行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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