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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七)

Tag: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 2014-01-29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激励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是使某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制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任期制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
  1.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所谓的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职务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但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但是,公务员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必须执行比一般晋升职务更加严格的程序,越级晋升的,有的须经任免机关的上一级同意,有的须经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 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1)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2)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3)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二、降职
  《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第二,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由公务员法所确认的,由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其权限等诸多环节所组成的公务员奖励规范的总称。
  一、一般规定
  1.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3. 奖励的对象:(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三、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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