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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意见

Tag: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2011-04-2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现将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0]58号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落实中发[1999] 6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是重要的政策规定,对确保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防止各种消极不公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地人事、公安部门要将两部文件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作好汇报,坚决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进口”关。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民警察,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统一招考,各地不得自行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省级统一招考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统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全省统一制定考录工作文件、招考简章及公告;
  (三)全省统一笔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及相应的考试复习资料;
  (四)全省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五)全省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评分
  (六)全省统一组织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政审等环节的工作;
  (七)全省统一录用标准和报批程序;
  (八)全省统一研究处理招考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替察,必须经省级公安厅(局)审核后,由地市以上政府(行署)人事部门审批”的规定,对考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以及考核合格者,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四、省级招考的具体实施办法,我们将认真研究后制定详细规则,另文下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
  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2000] 58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 6号)精神,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公安机关“入口”关,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 84号,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操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的重任。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扩大选人范围,有效地杜绝进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决定》,针对当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加强领导,认真推行省级统一招考,确保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良好道德品质。
  二、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切实做好省级统一招考工作
  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实行考试录用制度,严把“进口”关。今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少数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在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中,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内容、教材,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录工作等由人事部、公安部负责;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政府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省级公安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三、健全考试录用标准,规范审核审批工作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要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录用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核、复核录用计划,报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经省级公安厅(局)审核后,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的规定,对考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合格者,经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凡按规定接受公安专业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严格执行录用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
  四、坚持公开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录工作责任制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将考录原则、录用计划、招考范围、对象、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考核成绩、录用结果等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考录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录用主管机关应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对违反规定进人的单位,要暂停进人,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民族自治区政府人事、公安部门可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级政府人事部门作为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会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安排,严把审核审批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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