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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Tag: 遴选公务员湖北遴选 2021-07-12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1年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发布,报名时间:2021年7月9日至7月23日。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随州市委组织部同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职位

  公开遴选3名检察业务岗公务员,具体职位计划详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随州市市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市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选调生须具有2年以上乡镇(街道)实际工作经历(当年招录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5.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全国检察系统业务竞赛荣誉的,年龄放宽至38周岁(198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6.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公安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位。

  7.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同等条件下,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具有2年以上相应岗位经历和办案工作经验的优先。

  8.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调任本单位后最低服务期限5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或被开除公职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8.参加过2021年度各级公开遴选的公务员。

  9.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任职时间、报考年龄等其他涉及到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三、公开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

  通过随州组织网和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7月9日至7月23日。

  2.报名地点: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701室),随州市曾都区明珠路38号。

  3.报名方式: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公告和承诺书,如实填写《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2),须经所在单位及属地组织部门同意并加盖印章。报考人员限报1个职位,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遴选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4.报名时所需提交的资料:

  (1)《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一式两份,报名人员为选调生的同时提供《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当地组织部门公章)、选调生乡镇(街道)实际工作经历证明;

  (2)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审《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公务员(选调生)录用审批表或调任审批表复印件;

  (5)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复印件、编制凭证(复印件);

  (6)现任职级职位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7)近期红底1寸登记照片3张;

  (8)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无约定或已满约定最低服务年限证明(原件);

  (9)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实施。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经报请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遴选比例,但不得低于3:1。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算成绩。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

  1.笔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报名推荐表》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遴选职位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复印件)、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制凭证(复印件)、所获荣誉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无约定或已满约定最低服务年限证明(原件)等材料。资格复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格复审材料报遴选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面试人员凭《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需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材料,由遴选单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面试当天放弃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与体检

  1.考察。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降低差额比例,但不得低于1.5:1。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出考察组,根据遴选职位要求,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以干事创业为中心,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2.体检。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考察对象在具有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若有资格审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录用计划缺额时,则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五)讨论决定和公示

  1.讨论决定。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以及考察人员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职位匹配、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集体研究确定拟试用人员,防止简单以分取人。拟试用人员确定后报送市委组织部。

  2.公示。市委组织部和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拟试用人员分别在随州组织网和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予以审批并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按综合排序依次递补拟试用人选。

  (六)试用与任职

  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制、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办理任职手续时,可参考其原任职务(职级),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职级)。

  报名人员进入考察后、调动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四、纪律要求

  报名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遴选工作接受随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和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全程监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全链条细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所有考生应配合考点防疫相关措施。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722-3593080,0722-7112020。

  附件1: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xls

  附件2: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docx

  附件3: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推荐报名人员花名册.xls

  中共随州市委组织部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http://sz.hbjc.gov.cn/gsgg/202107/t20210709_1580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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