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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考法律常识(8月13日)

Tag: 2020年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常识 2020-08-13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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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责任能力:刑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行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是:(    )

  A.一个13岁男孩将同学打成骨折

  B.张某酒后强奸了饭店的服务员

  C.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纵火烧了汽车

  D.酒后驾车撞坏了别人的汽车

  2.国务院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  )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A.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

  B.经济宏观调控的行政许可

  C.临时性行政许可

  D.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

  3.下列属于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是(  )。

  A.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B.市国土局调研科员

  C.省政府巡视员

  D.省政府咨询顾问

  4.依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表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5.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要件在于(1)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2)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选项A中,13岁男孩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并且属非犯罪行为,不符合(1)(2);在选项C中,李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时也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符合(1);在选项D中,酒后驾车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只有酒精达到一定含量,才能算酒驾,是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而选项B中张某的行为完全属于犯罪行为,犯罪人也完全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因此本题答案是B项。

  2.答案: 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故本题答案为C。

  3.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领导职位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题目的四个选项中,市国土局调研科员、省政府巡视员、省政府咨询顾问都是非领导职务,故正确答案为A项。

  4.答案: D

  解析: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可见A项错误。《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B项错误。《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C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B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土地并不是国家专属所有。矿藏和水流(包括海洋)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关于自然资源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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