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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 2018-05-04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讯:司法部29日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并对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专业学历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放宽条件政策,以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同时,司法部将依据有关政策,对放宽条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精准扶持、靶向施策,具体规定拟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政策,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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