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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67

Tag: 法律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湖北省公务员 2017-08-07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布2018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67
  1.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并实施。根据这一条例,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须经由_______审议批准。
  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B.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C.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
  D.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2.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3.行政诉讼强制的主体是(    )。
  A.行政主体
  B.有权国家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4.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
  A.数字
  B.三维标志
  C.颜色组合
  D.音乐
  5.
  下列中不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  )。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B.王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何某与其所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李某与某派出所因罚款数额产生的纠纷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A
  解析: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二条 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2.答案: 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答案: D
  解析: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据此,答案为D。
  4.答案: D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音乐缺乏显著特征,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D
  解析: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
  A、B、C 三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涉及的都是财产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D 项中的某派出所属于行政机关,李某和派出所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由行政法调整。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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