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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社局局长郭发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答

Tag: 襄阳市事业单位制度改革 2016-02-17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郭发友同志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国家和省、市深化改革的重点项目,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特别是省、市政府分别召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后,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就当前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人社局局长郭发友同志。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参保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他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离休人员不纳入,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2、参保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养老保险费?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襄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襄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襄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规定?
  答:工作人员参保后,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完成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对原已退休的人员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待遇不受影响,只是待遇名称、支付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退休费变为养老金、由财政供养变为基金支付、由单位发放变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5、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新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以退休前的“终点工资”为基数打折确定。改革后,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构成,其中,“中人”还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6、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答:为保持待遇平稳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7、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符合原规定应加发退休费比例的如何处理?
  答: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省以上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改革后,新退休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退休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脱钩,国家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避免退休与在职攀比、机关事业与企业攀比。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省政府规定:“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考虑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现阶段先实行省、市、县(区)分级统筹,省级将适时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并将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互不挤占。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征收?
  答: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是财政资金,有别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政府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采取签订协议、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
  11、参保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
  答: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要转移个人账户,还要转移12%的统筹基金。
  1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如何缴纳、待遇如何享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参保时,须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一致。全部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13、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制定哪些配套政策?
  答: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八个统一”, 即: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口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待遇统筹项目和标准,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和实施,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在有关办理程序上进行细化、优化,不再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1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经办管理的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现阶段全省实行的是省、市、县(区)分级统筹。就我市而言,市人社局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驻襄单位的参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经开区)人社局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经办管理工作。
  15、对于原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原按照省政府1995年138号文件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第二种是按照省政府2004年121号文件开展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这两个历史形成的参保群体,都要在这次改革中,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按照省里的有关配套政策,将其转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16、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按原政策计发退休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新制度正式实施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已按原政策计发退休待遇的,都要按新制度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与原计发的退休待遇的差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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