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4)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6-01-1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布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4)
  1.甲、乙、丙共同共有一栋房屋。下列行为中,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是( )。
  A.粉刷墙面
  B.翻建房屋
  C.安装空调
  D.安装护栏
  2.2013年5月10日,甲和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台机床卖给乙,但未实际交付。同年5月15日,双方又约定,甲租用该机床两个月,7月16日甲将机床送至乙处。该机床所有权转移给乙的时间是( )。
  A.2013年5月10日
  B.2013年5月15日
  C.2013年7月15日
  D.2013年7月16日
  3.甲企业为方便运输货物,与相邻的乙公司约定,甲企业有权在乙公司院内通行五年,每年支付1万元。据此,甲企业享有(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4.甲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乙提供保证,由丙以其一处房产作抵押,但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的先后顺序。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银行( )。
  A.可以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可以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C.应当先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
  D.应当先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再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5.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翻建房屋解析目前法第七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区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替中,翻建房屋明显属于不动产的重大修缮。故本题答案选B。
  2.B【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5月15日,双方约定甲加租用该机床两个月时,所有权转移给乙。故本题答案选B。
  3.B【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一事,有笑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体家企业为方便运输货物才借地通行。最基本的通行权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权的约定故本题答案选B。
  4.B【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熟知不当得利原理后,在具体如何认定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3)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