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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

Tag: 湖北省 2015-04-10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考核内容
  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赋分的主要内容为:服役情况、任职情况、奖惩情况、学历情况、特殊情况。
  三、赋分标准
  (一)功绩计分
  1、服役年限计分:
  军龄每满一年计0.5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职务计分(转业时的最终职务):
  (1)任职时间计分:任副团级以上职务的,任职每满一年计0.5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领导职务计分:任副团以上领导职务的加2分。
  3、奖励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同一事项获多项奖励的,只计其中最高奖励分;所有奖励分,不得超过本人所获最高奖项上一等次单项奖励分值;集体功不计个人分。
  (1)所获最高奖励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计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38分。
  (2)所获最高奖励为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8分。
  (3)所获最高奖励为荣立二等功的,1次计1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8分。
  (4)所获最高奖励为荣立三等功的,1次计2分;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
  4、学历计分:
  (1)最高学历:大专计2分,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计3分,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计4分,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博士学历计5分。
  (2)职前学历:入伍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计3分。
  学历计分各地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细化。
  5、特殊情况计分:
  边远艰苦地区(4类、5类、6类地区)、舰艇、飞行、海岛等特殊岗位服役,每满一年,计0.5分。
  (二)惩戒扣分
  (1)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警告处分,1次计扣5分,多次受警告处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受到最高处分为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4)受到最高处分为记大过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扣15分,多次受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
  (5)受到最高处分为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计扣20分。多次受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6)受到最高处分为撤职处分及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计扣25分。多次受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
  (三)滞留扣分
  因本人原因不到已按政策确定的用人单位报到的,在所有计分的基础上,滞留1年计扣10分,滞留2年计扣20分,滞留3年计扣30分,依次累加。
  四、考核结果运用
  本考核赋分标准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考核要求
  1、考核以移交时的档案内容为准,档案移交后补充的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2、在安置过程中发现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作退档处理,当年不予安置;安置后发现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且难以退回部队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3、考核分打折计算时, 原则上不低于30%。
  4、考核计分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5、考核工作由省、市州党委组织部和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全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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