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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 2015-01-04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暂未发布,按照往年情况,公告预计在3月发布,有意向参加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以Ctrl+D收藏本页面,也可以加入公职类考试交流平台随时随地一手掌握考试信息,现阶段考生可参考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备考。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 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 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 铅 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60 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 考试不得提前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 2B 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 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 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 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 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 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 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 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 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摘自《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 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考生须知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 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 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 试。
  (七)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 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 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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