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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Tag: 湖北公务员 2014-12-10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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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 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 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 铅 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60 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 考试不得提前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 2B 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 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 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 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 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 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 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 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 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 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摘自《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 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考生须知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 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 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 试。
  (七)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 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 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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