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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Tag: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2014-03-07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随着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临近,专用考试教材热销。目前,不少考生已将备考行测和申论科目提上议事日程。热点知识的储备对申论备考意义重大,不管是给定材料还是作答,都和热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体来说:材料是热点材料的集聚;准备充足的热点知识又能让你在作答时坐怀不乱、胸有成竹。申论考试涉及的社会热点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这些社会热点时政问题,来考查考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阅读理解的能力等等。为帮助考生储备申论热点知识,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特整理发生在生活各个领域的申论热点供考生复习。
  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背景链接】
  近日,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而在2014年2月,国务院已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上世纪50年代曾设想开征遗产税,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后来由于条件不具备没有开征。遗产税开征63年未果,难在哪里?中国尽管已经出台了物权法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但当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产生矛盾时,前者还是大于后者。目前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没有对私有产权给以清晰的保护,这就使得不少企业家和富人赚了钱就会去国外投资,而不是在国内继续扩大投资。
  10多年来,中国大陆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部分城市房价较高,房地产也已经成为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一个家庭只要在一线甚至部分二线城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往往就能达到数百万元以上的标准,远超过遗产税草案规定的80万起征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民众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只有70年左右的使用期限。而且民众在购房时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再缴纳遗产税等同于重复交税。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房子下面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对其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那么按理说就不能向他征税。因为税是建立在拥有完整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如果要征税,就应当先让购买者拥有自己房屋下面土地的所有权,即从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土地所有权,取消70年期限。
  【标准表述】
  [分析]
  遗产税是针对个人在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向其继承人和被赠与人所征收的一个税种,这个税种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降低我国的税收负增长率,为经济发展注入一定的资金支持。针对这个税种我们需要客观、理性的来看待。
  首先,征收遗产税可以通过这种税收调节的手段来降低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遗产税主要是针对中等收入群里及富人所设立的一种税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纳税额,减低其收入,从而弱化贫富差距。
  其次,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我国财政增加更多的税款,可以把新增的这部分税款投入到经济发展当中去,刺激我们经济的活力,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保证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注入强大的资金支持。
  第三,征收遗产税是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遗产税的征收是在当今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上,贫富差距比较严重,亟需相应的税收调控手段来解决相关问题。反应了我国在税收制度上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发展。
  [影响]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伴随着遗产税的征收可能会相应的产生一些问题,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一,我国公民普遍存在一种将财产遗留个子女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开征遗产税可能让大部分民众表示不理解,共同抵制这一税种。
  第二,遗产税的开征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财产观念,可能会使某些人为了逃避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将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甚至移民,造成大量资本的外流,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现阶段没有明确的公民财产登记情况,公民个人的财产无法有效的核算,造成该项税种在征收上难度很大。
  [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开征遗产税方面也要相应的有一些辅助措施:
  第一,尽快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公务人员的带头作用逐步向全社会推广,尽快完善公民的个人财产登记情况,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做好税收开征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公民认识到这一税种的征收对于全社会的重大意义,相信只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公民一定会认真配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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