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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四)

Tag: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 2014-01-2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
  1. 分级分类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
  2. 培训的机构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二、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
  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1. 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集中培训和工作实习两种形式。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2. 任职培训。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3. 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
  4. 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
  5. 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三、公务员培训管理
  1. 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
  2. 培训情况评估与使用。首先是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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