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二)

Tag: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 2014-01-15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一)职位类别划分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2.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4. 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二)职位类别的增设
  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二、品位分类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也即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二)职务层次
  1.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一)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