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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网专家谈法律常识备考秘诀

Tag: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 2013-11-21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为行政职位能力测验考察点之一,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回顾历年国考及湖北省考,大家会发现法律常识的比重在常识模块中逐年下降,但是每年均有涉及,而且考点相对固定。因此不需要大家搞题海战术,更不需要大家每天捧着几百页的专项参考书挑灯夜战。湖北公务员网专家将常识中的法律模块做了一个易错点的总结,以期能让考生事半功倍,走向成“公”。
  宪法易错点:
  1、三大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权力机构、立法机构。政府:行政机构。法、检:司法机构。全国人大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的建置,国务院可以决定省级的区域划分和省级以下的建制。
  2、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3、民主党派的地位,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他们是亲密的友党。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刑法易错点:
  1、刑法的责任年龄要和民法区别开来,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是10岁,而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2、要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个考刑法是必考的题目,区别的依据就是,一个是“明知+希望”,一个是“明知+放任”。
  3、犯罪预备,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使犯罪人犯罪意图没有达成。
  4、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不如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民法易错点:
  1、法律关系要与好意施惠行为相区别,前者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民法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有时看似不是平等主体,但是确实平等主体,比如县教育局采购文具,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就是平等主体。
  行政法易错点
  1、要能区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之间的关系,撤销是说行政许可取得就不合法,比如是骗来的,是贿赂来的。这个时间要撤销,如果许可本身有问题,但是跟企业没关系,只跟国家机关有关系,这时叫撤回,撤回要补偿的。这里的注销是,形式意义的消灭而非实体权利的小石,最后一个是吊销,吊销不是因为许可有问题,许可没有问题,只是经营的时间有了问题。从而造成的结果。
  2、要区别降职和撤职,前者是考核的奖惩措施,而后者行政处分的内容。
  3、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规定;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只能由行政法规来规定;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规章不能规定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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