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小三广告
申论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概括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说到底,公务员考试是一场选拔,要选拔称职的公职人员,要从心智模式、行为模式、思考力、意志品质等全方位评测。与其说是一场考试,不如说是一场较量。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建议考生在进行申论热点复习时,要学会根据申论考试的持点,有选择、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展开阅读和领会;再根据申论命题的持点和规律,有策略地开展重点阅读、提炼和积累,为应对申论作答的基本问题展开训练;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充分利用好申论热点。同时也要认真领会党和政府最近最新提出的基本国策和政策方针。备考是可结合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整理的一系列申论热点可供考生参考。
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整版刊登一篇广告,内容只有几行字:“前任张太:放手吧!输赢已定。好男人只属于懂得搞好自己的女人!祝你早日醒悟。搞好自己,愿,天下无三。张太”。一石激起千层浪,事件引起网上网下强烈关注。8月20日晚间,广东省工商局发布消息称,经初步了解,该广告为某产品的商业炒作,工商部门已启动立案程序。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其一,“小三广告”拷问商业炒作底线。商人要赚钱,媒体要创收,但广告炒作也要注意底线。《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虽然“小三广告”与法律精神不符,但由于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在具体操作层面往往陷入僵局,更像是“打擦边球”。“小三”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虽不违背法律,却关乎社会公共伦理和婚恋道德。婚姻不是女人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目标,获得幸福婚姻的方式也不是仅仅通过外在容貌。而这则“小三广告”大肆渲染女人通过容貌赢得男人和婚姻,确有歧视女性的嫌疑,也歪曲了婚姻所固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是对婚姻的一种亵渎。
其二,广告创意不能逾越道德底线。“小三”已经不仅是一个群体的称谓,而是一种社会不道德现象的概括。“小三”从“地下”大摇大摆走到“台前”,是对公众和社会韧度的考验,严重挑战公众道德底线。过度消费“小三”,在一个具有主流婚恋观、家庭观和价值观的社会,是不成熟、非理性的表现。在市场信息极度发达的当下,用创意吸引眼球是必须的手段,但不能不择手段。“小三逆袭”的故事和“婆媳大战”主题的电视雷剧一样,都是对女性的丑化和侮辱。在由男人引发的“女性间的争斗”中,无论“小三”还是“正室”,都是男权阴影下的失败者。在这里,看不到男女平等,看不到爱情主导的婚姻家庭,更看不到社会所倡导的女性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
其三,“小三广告”透支媒体责任。如此引导人们认识“小三”,在一个具有主流婚恋观、家庭观和价值观的社会,是不成熟、非理性的表现。作为媒体,不能视传统伦理道理观于不顾,表面上是挑战社会公德,实质上是严重地透支了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新闻宣传底线。在媒体市场化的今天,媒体依然属于公共资源,不能让广告创收成为媒体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无论作为新闻管理机构,还是媒体本身,还是新闻工作者,都不可以对抱有恶意炒作的商家和产品视而不见。
[措施]
恶俗广告之所以令人憎恶,就在于它们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准则,甚至没有底线地宣传假恶丑。依法对制作和刊登这些挑战道德底线广告的企业、媒体予以严惩,不应有任何争议。对此,专家建议:
一方面,依靠法律法规整肃广告风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媒体提供平台,恶俗广告便无法产生广泛影响。从这个层面讲,整肃广告风气,关键在于媒体。对那些背弃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直接参与恶俗广告创意设计的媒体,应当依据法律和行业规范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广告界内需要建立完善的规则制度。广告是一种创意产业,要整饬其中的恶俗之风,除了加强执法,还需要业界建立完善的规则制度。广告从业人员,无论是媒体工作者还是企业广告人,都要对社会负责,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杜绝设计、刊登恶俗广告,为广告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小三广告”,无论是商家,还是媒体,最终没有一个赢家。商家和媒体,不仅丢了节操,更丢了人气。如此要钱不要底线、要轰动效应不要道德责任,这般“饥不择食”的营销策略和广告宣传,说明商家和媒体都有些黔驴技穷。商人赚钱,媒体创收,无可厚非。但其底线要建立在社会公德和法规之上,无论是为了钱,还是为了名,都不可不择手段,随心所欲。炒作是一种商业运作,始终离不开媒体。媒体似乎难逃“配合”商家进行“新闻炒作”的宿命。但媒体不能轻易被商家所迷惑,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力,岂能人云亦云,到头来反为商业炒作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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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广告
【背景链接】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整版刊登一篇广告,内容只有几行字:“前任张太:放手吧!输赢已定。好男人只属于懂得搞好自己的女人!祝你早日醒悟。搞好自己,愿,天下无三。张太”。一石激起千层浪,事件引起网上网下强烈关注。8月20日晚间,广东省工商局发布消息称,经初步了解,该广告为某产品的商业炒作,工商部门已启动立案程序。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其一,“小三广告”拷问商业炒作底线。商人要赚钱,媒体要创收,但广告炒作也要注意底线。《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虽然“小三广告”与法律精神不符,但由于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在具体操作层面往往陷入僵局,更像是“打擦边球”。“小三”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虽不违背法律,却关乎社会公共伦理和婚恋道德。婚姻不是女人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目标,获得幸福婚姻的方式也不是仅仅通过外在容貌。而这则“小三广告”大肆渲染女人通过容貌赢得男人和婚姻,确有歧视女性的嫌疑,也歪曲了婚姻所固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是对婚姻的一种亵渎。
其二,广告创意不能逾越道德底线。“小三”已经不仅是一个群体的称谓,而是一种社会不道德现象的概括。“小三”从“地下”大摇大摆走到“台前”,是对公众和社会韧度的考验,严重挑战公众道德底线。过度消费“小三”,在一个具有主流婚恋观、家庭观和价值观的社会,是不成熟、非理性的表现。在市场信息极度发达的当下,用创意吸引眼球是必须的手段,但不能不择手段。“小三逆袭”的故事和“婆媳大战”主题的电视雷剧一样,都是对女性的丑化和侮辱。在由男人引发的“女性间的争斗”中,无论“小三”还是“正室”,都是男权阴影下的失败者。在这里,看不到男女平等,看不到爱情主导的婚姻家庭,更看不到社会所倡导的女性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
其三,“小三广告”透支媒体责任。如此引导人们认识“小三”,在一个具有主流婚恋观、家庭观和价值观的社会,是不成熟、非理性的表现。作为媒体,不能视传统伦理道理观于不顾,表面上是挑战社会公德,实质上是严重地透支了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新闻宣传底线。在媒体市场化的今天,媒体依然属于公共资源,不能让广告创收成为媒体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无论作为新闻管理机构,还是媒体本身,还是新闻工作者,都不可以对抱有恶意炒作的商家和产品视而不见。
[措施]
恶俗广告之所以令人憎恶,就在于它们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准则,甚至没有底线地宣传假恶丑。依法对制作和刊登这些挑战道德底线广告的企业、媒体予以严惩,不应有任何争议。对此,专家建议:
一方面,依靠法律法规整肃广告风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媒体提供平台,恶俗广告便无法产生广泛影响。从这个层面讲,整肃广告风气,关键在于媒体。对那些背弃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直接参与恶俗广告创意设计的媒体,应当依据法律和行业规范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广告界内需要建立完善的规则制度。广告是一种创意产业,要整饬其中的恶俗之风,除了加强执法,还需要业界建立完善的规则制度。广告从业人员,无论是媒体工作者还是企业广告人,都要对社会负责,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杜绝设计、刊登恶俗广告,为广告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小三广告”,无论是商家,还是媒体,最终没有一个赢家。商家和媒体,不仅丢了节操,更丢了人气。如此要钱不要底线、要轰动效应不要道德责任,这般“饥不择食”的营销策略和广告宣传,说明商家和媒体都有些黔驴技穷。商人赚钱,媒体创收,无可厚非。但其底线要建立在社会公德和法规之上,无论是为了钱,还是为了名,都不可不择手段,随心所欲。炒作是一种商业运作,始终离不开媒体。媒体似乎难逃“配合”商家进行“新闻炒作”的宿命。但媒体不能轻易被商家所迷惑,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力,岂能人云亦云,到头来反为商业炒作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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