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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四十三)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3-09-09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2.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以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该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4.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5.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
  1.AD【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AD【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D【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4.C【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5.C【解析】(1)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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