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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促进困难人员就业

Tag: 湖北省公益性岗位 2012-11-10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年来,湖北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了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为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

  一、适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对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得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全省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

  二、重点安置特别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经过公示并办理失业登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已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一是实行岗位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核定岗位,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二是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社部门。三是实行先发(缴)后补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实行公示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财政部门应进行抽查,并按规定拨付资金。五是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等,并接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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