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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考笔试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违纪违规事后认定的新增内容

Tag: 2013年国考 2012-11-01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
  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违纪违规事后认定的新增内容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 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考 场 规 则
  一、开考前3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不得提前交卷、退场。强行离场或闹场的,按严重违纪处理,交由考场办公室处置。
  三、应考人员入场后,必须首先对照自己的准考证,认真核对考点、楼栋(考区)、考场及座位号,对号入座;如有疑问,请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应考人员通过夹带或高科技工具进行考试舞弊,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年内不能报考公务员。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私带的答题材料。
  五、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擅自使用上述设备的,一律视为作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应考人员须谨慎仔细填写,误填、错填相关信息的,责任自负;在听到开考指令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一经调查核实,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十一、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一.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二.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三.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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