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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二十五)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 2012-08-28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案例: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月1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月1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
  (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
  (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和遗嘱不同,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协议中遗赠的部分则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效力。因为协议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在受扶养人生前需要履行的,有一部分则在受扶养成人死亡时才能得到执行。
  (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无效,因为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而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
  (3)本案中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履行了对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便有权依协议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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