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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模拟题(二十五)

Tag: 公共基础知识 2012-04-09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都在湖北省众多事业单位的招聘笔试环节中占有举足新重的作用。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排忧解难,特发布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模拟题供考生进行复习参考。
  1.甲将其自有房屋6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1986年10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3000元。但到1987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1800元,甲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过问此事。1988年3月,甲多次向乙催交租金,但乙始终拖付。1988年9月甲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某丙告诉甲:《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间为1年,从1986年10月至1988年9月已近两年,因此甲乙失去了起诉权,即使起诉也是徒劳。
  问:丙的说法正确吗?

  2.小王毕业于某外语学院,3年前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现在××部作为公务员,正在工作,他的一位在异国定居的表哥给他来信,说已为他联系好一所大学,并争取了奖学金,让他辞掉工作,速去学习深造。经过反复考虑,小王终于下定决心辞掉工作出国留学。但他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有关部门的领导说小王工作时间不到可辞职的年限,不能批准。小王至此很想不通,认为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不批准是不对的。而他的同事却笑他不明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请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1.答:丙的说法不正确。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该法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款届期后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87年10月起算,而至1988年10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
  (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认定履行债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某在时效期间主张请求权,时效也不会届满。

  2.答: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是指根据公务员本人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终止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而辞去现任职务的各种规定。小王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辞职,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应当承认并给予保护。但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还规定了辞职的条件。其中规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而小王是三年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工作时间还不到5年,所以他的辞职申请不能获得批准。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满5年后,若不触及其他辞职条件,小王是可以辞职并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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