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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一)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2-03-02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2.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3.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4.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5.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2.【解析】A。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3.【解析】B。《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解析】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5.【解析】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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