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黄石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2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2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新增人员计划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发区政治处,市直各机关、参公单位,各事业单位:关于申报2012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新增人员计划的通知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员计划管理的意见》、《黄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县(市、区)、市直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各事业单位。
二、申报类别
(一)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新增人员计划包括招录、遴选、调任、转任、政策性安置等,具体分类情况请填报《表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职位计划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并请填报《表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年新增此类人员计划包括招聘、选聘、转聘、政策性安置等,具体分类情况请分别填报《表三》、《表四》。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人也要申报用人计划,包括管理、专技、工勤岗位。
三、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填报新增人员计划时,应先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衔接,在本年度各类编制空缺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下年度编内人员退休等自然减员情况,提出申报计划。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增人计划情况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后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申报。各县(市、区)均由党委组织部和人力社保部门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联合申报。
(三)各申报单位将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计划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和改进人员计划管理是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合理调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结构的有效手段,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研究,统筹安排,结合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增人计划,合理设置招录(招聘)岗位条件,把政治好、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选录进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8日,公务员及参公单位计划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5日。为增强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凡未申报年度新增人员计划的部门单位,届时需办理相关进入手续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先申请启用编制,然后组织实施的原则,也可结合各自各自实际,调减或取消计划。
附件:1、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职位计划申报有关要求;
2、《职位计划表》填报说明;
3、计划申报表(一)、(二)、(三)、(四)。
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 计划申报 通知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160份
附件1: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职位计划申报有关要求
各招录机关在申报编制计划的同时,应着手拟定招录职位计划。要认真按照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和能力席位标准做好职位分析,准确界定职位需求,充分体现职位特点,通过对相关人力资源状况的调查,科学预测报考形势,按照法规政策要求,合理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性条件。一、关于招录对象分解
1、除特殊职位和专业外,市级机关(单位)招录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可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定向遴选省级组织部门统一招考派遣的选调生。
2、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要求,根据我省乡镇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2012年将实施“2111计划”,全省将拿出2000名左右的乡镇公务员招录计划,面向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及村主职干部定向招考。具体安排由省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二、关于专业资格条件
1、根据现行公务员管理特点,各招录机关绝大多数职位履行的是综合管理职能,其招考职位不应限制专业要求。
2、个别职位因专业性特别强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应统一按照《湖北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不设置具体专业。根据本单位招考职位的相关专业要求,若对该专业指导目录提出需增加或调整专业等意见建议的,请填写《湖北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修改意见表》并附依据说明。
3、为避免浪费职位计划,遴选选调生的职位尽量设置综合管理类职位,不限定专业;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含退役的大学生士兵)的职位,不得限定专业。
三、关于专业考试
市、县(市、区)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确需加试的,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机制、考试内容或范围、所占综合成绩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招录公告一同对外发布。专业科目考试一经公告,不得变更。
四、关于年龄条件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要求,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任何招录机关不得随意缩小公务员报考年龄范围。放宽年龄上限的,必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为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对于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到40周岁以内。
2、根据《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精神,市(州)以下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五、关于“大职位”的设置
“大职位”是指同一招考单位同一招考条件下招考计划较多的职位。为了保证报考大职位的考生在同一面试考官组、同一试卷条件下平等竞争,需要对大职位招考人数进行限制。公安、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类职位及乡镇(街道)职位,在面试全天封闭的条件下,大职位招考计划不得超过9人,在面试半天封闭的条件下,不得超过4人。分解后的大职位,可以用“XX职位1”和“XX职位2”等予以标识。
六、关于其他资格条件
1、不得要求“××系统工作经历”,如有相关工作经历的要求,可以表述为“从事过××方面(或领域)工作”。
2、有会计、计算机、英语等证书方面要求的,所列证书及证书等级必须与职位有相关性。
附件2:
《职位计划表》填报说明
一、除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民警、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可限定性别外,各部门填报职位计划时,不得对身高、体重、相貌、性别、婚姻状况等作出限制性要求。国家有特殊规定、职位有特殊要求的,请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理由。二、填写“机构层级”栏时,请对应“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分别填写。
三、填写“招录职位”栏时,请注明用人处(科)室,例如:用人部门为“办公室”,职位名称填写为“办公室科员”。法院、检察院的职位应按初任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或其他职位明确分类。为方便组织体检,公安机关、森林公安、监狱劳教机关应对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予以注明。
四、填写“职位简介”栏时,应当对职位工作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如“负责开展纳税审计、评估、查办反避税案件、受理预约定价事宜等工作”。
五、“基层工作年限要求”填写“两年及以上”或者“不限制”。
六、对基层工作年限不限制的,则不填写“二年基层工作经历要求”栏。“其他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是指除选调生、“四项目”人员及退伍的大学生士兵以外的其他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基层工作年限要求”栏选择了“两年及以上”的职位,则对应选择“乡镇(街道)工作满两年选调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及退伍的大学生士兵、其他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的一项,填写“是”和“否”,三个选项不能重复选择。
七、招录职位应准确界定学历需求,填写“学历要求”栏时,请对应“大专、大专及以上、大专或本科、本科、本科及以上、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博士)”分别填写。如选择“大专”,则意味职位仅招录大专学历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能报考,填写“大专或本科、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的依此类推。
八、填写“学位要求”栏时,请对应“无要求、学士、硕士、博士”分别填写。
九、“专业要求”栏,填写“不限”、“XXX类”或“XXX专业”。综合管理类职位应不限专业,如因招考职位专业性强,确需设置具体专业的,必须严格控制比例,应对应“学科类别”选择学科门类,不设置具体专业;个别职位专业性特别强的,一个职位设置的具体专业不得少于4个。
专业类别统一按照《湖北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设置“专科及以上”职位的专业要求时,以专科的专业类别为主,同时设置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相应专业类别;设置“本科及以上”职位的专业要求时,以本科的专业类别为主,同时设置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相应专业类别。职位设置的专业要求一经发布,各招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办理考录人员资格审核,不得更改。
十、如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请在“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栏填写“是”。
十一、关于“联系人”、“联系方式”、“招考政策咨询电话”,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填写省级主管部门的通讯方式,市、州以下招录机关统一填写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讯方式。
十二、“信息发布网址”一栏省直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不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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