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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山县教育局招聘教师

Tag: 湖北公务员教育局招聘教师 2010-05-31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为了满足今秋县一中、职教中心及部分初中、小学的教学需要,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32名教师。为确保选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公布如下。

  一、选招指标及专业

  县一中8名,其中:语文、英语教师各2名,数学、音乐、美术、体育教师各1名;

  职教中心4名:英语教师2名、数学教师及专业课教师各1名。

  义务教育学校20名:其中07、08届在岗资教生择优招聘进编10名,10名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择优选招,具体学科及招聘指标待资教生进编人选明确后确定。

  二、选招条件

  1、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和教学管理的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25岁以下(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其中报考县一中为二本以上学历。

  4、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非师范类的应聘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并具有相关的合格证书)。

  5、具有相应学科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有一定计算机操作与应用能力。

  6、07、08届资教生选招条件按照《2010年资教生进编考试考核工作方案》执行。

  三、选拔方式

  选拔考试分别由县一中、县职教中心和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县一中、县职教中心分别负责本校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县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学校选招教师的考试工作。选拔考试采取说课(试教)与考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说课(试教)占70%,考核答辩占30%,两者之和计算总分,分数高者优先聘用。如果综合考评不优秀,不予录用。

  资教生选聘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考试考核方案组织实施。

  四、选招时间

  县一中报名时间截止到2010年3月5日,选拔考试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30日。

  职教中心报名及选拔时间截止到7月31日

  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30日,考试时间另行确定

  五、选招程序

  1、报名。由应聘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它相关证件、二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教育局、县一中、县职教中心等单位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县教育局、县一中、县职教中心根据报名者的资料分别进行资格审查,然后通知符合资格人员参加应聘考试。

  3、说课(试教)。参考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到县教育局、招聘学校教务处(科)领取说课(试教)内容并进行说课(试教)。

  4、考核答辩。说课(试教)结束后,各招聘单位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答辩。

  5、公示。根据各招聘指标,按照试教、考核答辩成绩,依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招聘对象,由招聘学校、县教育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6、聘用。公示结束后,由招聘学校组织拟聘对象依据《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双方签订意向聘用合同(体检不合格的,分学科依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经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实行人事代理和合同聘用制。

  7、待遇:所有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一经聘用,全部纳入教育事业单位编内管理,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选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工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教育局、县一中、县职教中心分别组建工作专班,具体组织本单位报考对象的报名、资格审查、说课(试教)和考核答辩等工作。同时要成立学科评委库,考核组成人员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按规定需要回避的,予以回避。

  七、有关要求

  1、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纪工委全程监督,各招聘单位要高度重视招考工作,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招考纪律,确保招考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县一中、县职教中心要为参考考生建立个人档案,试教、考核答辩结束后,将学科评委库人员名单、报名表、报名册、试教和考核答辩成绩册、试教和考核答辩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以及考生个人档案资料报送教育局审查。

  八、工作纪律

  1、参加招聘考试的考生要遵守招考工作的各项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得干扰招考工作秩序,所提供的有关证书、证件、证明必须属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当即取消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再参加我县教师的招聘考试。

  2、招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考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联系电话:0717-2580796

  联系人:刘俊

  二○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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