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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Tag: 湖北省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 2010-05-25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特别提示:

  1、敬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认真阅读我省《招考公告》和本《政策问答》,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可参考使用《2010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院和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组等名义举办的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本次招考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本次招考范围及对象分六类:

  1、省级机关、市(州)一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其它机关部分职位面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选调的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遴选,其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职位。

  2、省级机关、市(州)一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其它机关部分职位面向其他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考,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不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也可以报考该职位。

  3、面向2010年毕业生及其他人员的职位,按职位要求报考,即:要求报考者为仅限2010年毕业生的,2010年高校毕业生方可报考,未限要求的,则符合该职位其他条件的所有人员均可报考,但《招考公告》和本政策问答规定不得报考的情形除外。

  4、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限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

  5、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限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报考。

  6、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限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报考。

  二、今年对报考者有何优惠政策?

  答:1、根据我省选调生有关政策,我省省、市(州)部分职位限选调生报考,限选调生报考职位的报考人员,面试资格复审时应由市(州)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相关工作经历。

  2、对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未限定报考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条件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报考职位应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笔试成绩加10分。拟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将对拟加分人员进行审核(时间、地点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另行通知,请考生留意),于笔试成绩公布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3、恩施州(含所属各市、县)、五峰、长阳等民族自治地区的部分职位限招当地生源的少数民族考生。未限要求的职位,对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对报考者是否有户籍限制?

  答:除部分职位限少数民族考生外,没有户籍限制。

  四、何为“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答:“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0年7月31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前述单位中非正式就业人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按有关政策认定)。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010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其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2010年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2010年毕业生,可以2010年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六、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报考公务员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5月31日至1992年5月31日期间出生),各职位所要求的具体年龄依次类推,如某职位要求25周岁以下,则为1984年5月31日至1992年5月31日期间出生。

  七、如何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职位?

  答: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限在湖北服务的“三支一扶”且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需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限在湖北服务或者由共青团湖北省委派赴外省服务且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需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八、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能否报考乡镇(街道)专设职位以外的职位?

  答:如果不报考乡镇(街道)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但需符合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定向生、委培生、中小学教师可否报考?

  答: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复审前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0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

  十、本次招考对报考者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报考省级、市(州)级一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以上,其它机关一般为大专以上;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县级法院、检察院除外)。招录机关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某考生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经济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职位,或者报考要求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职位。

  报考人员的毕业学历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准,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才可报考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

  十一、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二、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十三、留学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应在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十四、取得双学位的人员如何报考?

  答:考生具备双学位证书,若报考的职位对学历未作要求的,可以第二学位所学专业报考该职位。

  十五、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10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截止2010年5月3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

  (6)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十六、报考人员如何实行报考职位回避?

  答:根据公务员法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答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关问题的函》(鄂人函[1996]132号)的规定精神,报考人员与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主管部门任免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职位。

  十七、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答: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十八、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答: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0年6月13日24: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已经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该报考人员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十九、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十、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与招录机关直接联系(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以在职位公告查询)。

  二十一、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需要注意什么?

  答: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推荐表》仅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填写,其他报考人员不需要填写《报名推荐表》。报考省级检察院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管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机关)和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需在网上报名前携带《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在参加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前提交《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

  二十二、如何参加调剂?

  答:招考职位中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1:3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二十三、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试前,各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2010年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工作证(原件)、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它单位签约的,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二十四、公务员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答: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二十五、录用考察是如何进行的?

  答: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查,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

  考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原用工合同需解除的,须由考生本人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二十六、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在公务员招录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并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手续?

  答: 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它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各级机关遴选的选调生录用后按现行调配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转正审批手续后,再办理户口迁移审批手续。

  本《政策问答》适用于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务员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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