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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解答

Tag: 政策解答湖北村官 2010-05-13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跟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就考生对湖北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相关政策疑问作出解答: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按照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给大学生“村官”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010年湖北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收入: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5000元),省财政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补贴,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我可以自己选择到哪个村当村官吗?

  答:您在报考时可以选择大方向,比如去哪个省、哪个市。然后根据自身情况和特长,提出任职意愿。组织上会予以考虑。

  2010年湖北省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选派趋向:

  对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县(乡、村)和就近原则,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村。

  3.我已经参加了“三支一扶”,可以转报大学生村官吗?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2010年湖北省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选聘对象:

  3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和2009年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下同),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

  参加“三支一扶”活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须由服务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4、如果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在村任职时间可否计入工龄?

  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2010年湖北省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报考公务员享受政策:

  县乡机关公务员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5)、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选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5、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要落实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拨付到位,保证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及时发放。加强对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对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2010年湖北省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保险规定:

  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级财政承担。

  7、大学生“村官”的社会保险是如何扣缴的?

  答: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8、大学生“村官”与“三支一扶”、农村教师特岗、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有何不同?

  大学生“村官”工作和其他三类项目具体有以下不同:

  开展工作的主要目的

  大学生“村官”工作主要是为了培养锻炼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三支一扶”计划主要是通过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是为了加强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为了弘扬志愿精神,鼓励优秀青年投身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牵头单位及实施主体

  大学生“村官”工作于2008年3月在全国部署开展,由中组部牵头,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于2006年部署开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于2006年开始实施,由教育部负责牵头和组织招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于2003年启动,由团中央负责牵头和组织招募。

  “入口”条件及程序

  大学生“村官”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以上毕业生,重点是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共党员、学生干部,程序是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三支一扶”计划要求是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程序是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要求是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院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教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毕业生,采用公开招聘方式;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要求是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程序是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数量规模及其身份

  大学生“村官”5年选聘10万名,目前已选聘7.8万名,身份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担任村“两委”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三支一扶”计划每年选派2万名,目前已选派8.8万名,身份是“三支一扶”志愿者;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聘人数,已安排2万多个特设岗位,身份是“特设岗位教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派遣7000名,目前已选派4万名,身份是西部计划志愿者。

  报酬待遇及经费来源

  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比照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乡镇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办理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是东、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5000元、10000元、15000元;“三支一扶”计划的待遇各地差距较大,大体在每人每月600元至2000元之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师工资制度和标准,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年1.5万元;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平均每人每月为800元,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

  聘用期限及期满“出口”

  大学生“村官”聘用期为2-3年,期满后的“出口”是鼓励留任村干部、择优选拔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扶持自主创业、引导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三支一扶”计划总的原则是自愿服务、期满自主择业,服务期为2-3年,期满后事业单位拿出一定职位专门聘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加分、优先录用。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聘期为3年,期满后鼓励继续留任,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负责安排落实工作岗位。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后鼓励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享受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加分政策,颁发服务证书和奖章。

  9、大学生“村官”的人事档案放在哪里?大学生“村官”的党团关系应该转到哪里?

  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请咨询选聘地相关部门。

  学生“村官”的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大学生“村官”的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010年湖北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规定:

  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10、对大学生“村官”聘任合同的签订有什么要求?

  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选聘对象确定后,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聘用关系及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细化管理考核、待遇保障、竞争择优、期满去向等方面的条款。

  2010年湖北省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合同签订规定: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任职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工作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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