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二)

Tag: 江西公务员考试行政法 2009-12-21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

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

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

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

答案:D

本题考查了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 D项是正确选项。

7、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且法院和复议机关同时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机关?( )

A.由复议机关管辖

B.由法院管辖

C.由法院与复议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的机关

D.由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机关

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解析:参见200038号最高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4: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下列选项中,对于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二者的责任性质相同,均为国家的法律责任

B.承担责任的方式相同,均表现为支付金钱的形式

C.二者发生的时间相同,均是在损害发生之后才进行

D.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国家补偿以国家的合法行为为前提

答案D

考点: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解析: 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相比,二者发生基础、性质、承担责任的方式、发生的时间均不相同。因为国家赔偿是法律责任,以违法为前提,先有损害,后有赔偿,且责任形式多样。而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以合法行为为前提,责任形式一般表现为支付一定的金钱,并且损害与赔偿的关系孰先孰后均可。综上所论,本题只有D项正确。

9、以下关于行政法与行政主体理解正确的是( )

A.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B.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D.工厂可以对职工进行奖惩措施,所以工厂是行政主体

答案:C

A项错,因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包括了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B项错,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但有的非行政机关,如某些社会团体组织得到了法律授权而能行使行政权力,成为行政主体。D项错,因为工厂对职工采取奖惩措施,属于一种团体内部行政活动,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在行政法看来是没什么调整必要的。所以工厂此时不能看作行政主体。C项可以算作是对行政主体的一个定义。

10、李某涉嫌一起盗窃案,被公安局于1998125 日刑事拘留,同年1211日,检察院批准公安局将李某逮捕的申请。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是被人教唆参与盗窃, 且是从犯,因此,于199934 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其无罪。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对于本案,国家不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李某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国家应当对李某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D。国家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应当从19981211日起到199934

答案:A

考点:司法赔偿范围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高法解释》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