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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务员
关于加分问题

公务员中有“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未限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报考职位应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不累计计算)。”的规定,但是还是法院书记员不属于“检察官、法官”序列为什么可以加分?另如果违规需要向哪个单位反映?


2010-08-06 12:4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的回复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的回复
你好,若不属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则不在加分范围内。感谢对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2010-08-06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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