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公务员要过“权力余热”期 强化监管是关键
对于每个身在职场的人而言,辞职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为了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专业方向,亦或是那说起来“俗气”但又最为人所看重的工资待遇,实际中,谁都可能面临着辞职的选择。
但对于公务员群体而言,由于其工作身份和性质的特殊性,他们的辞职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了解到: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公务员辞职后的“任职规避”划出明确范围,并设置了时间限制的“冻结期”。同时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此举并非“控制”或“限制”公务员辞职,而是意图通过对公务员辞职后的动向进行规范,来将公务员“二次就业”可能带来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意在预防滋生腐败
公务员辞职的话题并不是这两年才热起来的,对此曾做过调研的竹立家发现了一个现象,那就是从此前了解的辞职公务员情况来看,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很受市场欢迎的。
“原因无它,曾经手中‘握有’实权的公职干部拥有较为丰富的人脉和资源。”竹立家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恰恰是很多企业求之不得的。”
近两年媒体也曾多次曝光,很多离职公务员成为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几大行业争抢的对象。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从2007年至2014年,广州市先后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统,最终有7人进入了房企任职。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企业频频向公职人员伸出“橄榄枝”,大多是看重了他们所在职位所掌握的丰富社会资源和人脉,特别是那些原先就涉及审批等重要领域的公务员,即便在离职后,这些“权力余热”也不会很快消失,如果不对辞职后的就业领域等进行限制和规范,这些“公职遗产”就可能带来隐蔽性较强、监管难度大的期权腐败等行为。
事实上,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我国此前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关限制规范。比如,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公务员法第102条也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这些规定不仅分散在多个法规文件中,还存在口径不统一、表述模糊等问题。”竹立家指出,比如,公务员法虽然对此进行了限制,但对何为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并没有明晰界定,连最基本的“限入领域”都存在模糊,极易导致规定沦为虚设。
此次《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的“冻结期”为辞去公职后两年。
明确划定“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这一红线,并结合此前相关规定设置了“冻结期”,与以往相比,竹立家认为,此次新规更有针对性,也具有可操作性。
强化监管是关键
如何能确保公务员辞职再就业后没有“越线”?《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这是此前相关规定所没有的,是新规的一个创新之处。”竹立家表示,从个人辞职报告从业去向并备案到辞职后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相当于构建了一个对辞职公务员权力全链条监督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不仅明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而且对那些违规接收尚处于限制期内的公务员的企业,同样也要处以相关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规定,在庄德水看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企业的震慑力,也能够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用各种方法试图“拉拢”刚离职的公职人员。
此前就不乏一些企业巧立名目,通过设立诸如企业特别顾问、名誉经理等特殊职位来试图“拉拢”公务员,因此,庄德水认为,强调这一规定具有现实意义,明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的处罚权也有利于明确监管机构,落实执行。
此次《意见》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以及对主管部门监督审查不力的问责都涉及到要“视情节轻重”来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庄德水建议,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做到公平公正的惩处,哪些类型或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后续也应进一步明确。
此外,除了加大外部监督外,庄德水认为,也应考虑建立起辞职公务员在限制期内定期汇报的制度,这种汇报不光是在期限内变更工作时要汇报,在限制期内也应进行个人就业情况的定期汇报。这样做一方面能提高辞职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对这类人群外部监管的效率。
从时间、就业方向上进行限制,辞职后还要汇报自己的从业去向,有些人认为这样的规范对于想要辞职的公务员群体是否过于“苛刻”?
对此,竹立家强调,《意见》的出台绝不是要对公务员辞职这种行为进行禁止或干涉,而是要尽可能地铲除因公务员辞职后可能带来的腐败滋生土壤。
“对公务员辞职进行规范同样不是为了‘断绝’公职人员与企业的关系,而是为了更好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必要举措之一。”竹立家说。
“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事实上,此次《意见》已经明确表明了国家对公务员辞职选择的尊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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